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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律师辩护获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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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8 · 178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庞世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0年
律所: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6201610258310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5668011689
代表案例:26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庞世伟律师,现为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庞世伟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先后代理大量民商事及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社会提供了大量优质的法律服务。在职业过程中,庞世伟律师先后代理“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案”、“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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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4年4月,鲁某某参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涉案货物715余吨,其中禁止进出口物资687.3吨。公诉机关认为其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庞世伟律师为其辩护,法院最终采纳意见,判处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律师辩护获缓刑判决

2024年4月,一名身份不明的朝鲜籍人员联系并雇佣被告人杨X,安排船只将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从中国运往朝鲜海域。杨X又联系了鲁XX,鲁XX安排毛某办理租赁仓库、联系船舶及转运等事宜,还安排楼某与杨X对接,负责货物接收、仓储、转运及确定海上过驳点位。方X承揽运输业务,租赁船舶并雇佣他人组织运输。

4月17日,该船舶在烟台市芝罘区芝罘XX装载准备运往朝鲜的物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扣。经查,涉案货物共计715余吨,其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钢板、槽钢、钢卷等共687.3吨,蒸笼等普通货物27.7吨。案发后,鲁XX退还给杨X预付运费50万元(原收70万元),并在审理中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鲁XX走私国家禁止向朝鲜出口的物资,情节严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接手此案的是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的庞世伟律师,他和汪XX律师作为鲁XX的辩护人,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他们认为本案系犯罪未遂,因为涉案货物在装船过程中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尚未实际运出境外,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鲁XX系从犯,他是受他人联系雇佣参与犯罪,并不完全掌握全部交易环节,仅负责安排部分事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鲁XX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案发后主动退还杨X50万元预付运费,并在审理中另行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悔罪态度诚恳;鲁XX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鲁XX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全面采纳了辩护人的主要意见,认定全案系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认定鲁XX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依法减轻处罚;结合鲁XX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无前科等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庞世伟律师认为,对犯罪形态和从犯的精准认定是为鲁XX争取到最优结果的关键。

案子结了,鲁XX回归了正常生活,判决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收在文件夹里,成为了这段经历的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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