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XX于2021年9月5日进入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从事批灰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为他参加了建筑行业工伤保险。然而,仅仅工作8天后,曾XX在工作时从铁架摔落,右跟骨粉碎性骨折,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停工留薪期确认至2021年12月12日。因工伤待遇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协商无果,曾XX提起劳动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支持了曾XX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护理费、病假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多项诉求,共计101184.97元。
但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其上诉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认为曾XX未提供护理医嘱或护理期鉴定报告,其脚部受伤不代表生活不能自理,且后期住院系治疗自身疾病,相关护理与工伤无关;二是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曾XX系唐XX聘请,XX公司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即便存在劳动关系,因曾XX工作不满一个月即受伤,双方缺乏签订合同的客观条件,且工伤后无劳动所得,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就在曾XX陷入困境时,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的邓泳怡律师接手了此案。邓律师第一时间梳理二审核心争议焦点,全面核查一审案卷材料及上诉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制定辩护策略。针对护理费争议,她重点论证曾XX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事实依据及用人单位未举证已提供护理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针对二倍工资差额争议,她从劳动关系成立的核心证据入手,明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工伤而免除,且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应作为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依据。
在二审庭审中,邓泳怡律师沉着应对,清晰回应上诉人全部上诉主张,精准出示关键证据,全面阐释诉求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采纳了邓泳怡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护理费和二倍工资差额合理有据,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曾XX顺利获得了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101184.97元的款项,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
这个案子给咱们普通人提个醒:在工作中遇到工伤等劳动纠纷,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像工伤认定决定书、病案资料等。同时,要清楚自己的权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工伤等原因就被轻易免除。
邓泳怡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十四年,执业以来处理各类案件100余起。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她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精准把控二审争议焦点,全面梳理核心证据链条,专业运用法律规则,高效应对二审庭审,成功为劳动者保住了10万余元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