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于20XX年X月至20XX年XX月XX日在锦州某城D区建筑工地担任工长,却未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续因工伤及赔偿维权需要,他陷入了困境。当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锦州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时,该公司极力否认,提出多项核心抗辩,若抗辩成立,王X将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后续赔偿维权也将彻底受阻。
这份棘手的材料被送到了辽宁锦州的律师李楠手中。执业以来,李楠已独立代理上百起各类诉讼案件,在劳动维权领域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他深知在这类建筑劳动纠纷中,证据的梳理和运用至关重要。
李楠律师接手案件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链,针对性地制定了抗辩策略。针对公司“混淆用工主体”的主张,他提交王X锦州银行工资流水,证明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锦州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按月稳定向王X发放工资,直接体现劳动报酬支付的从属性。这一举措,正是他在处理多起劳动纠纷案件中积累的经验,通过关键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同时,他以印有“某建筑”字样的工服照片、工地环保标识牌、项目部考勤管理记录为依据,证明王X日常接受某公司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符合劳动关系中“受劳动管理”的核心特征。
面对公司提交的《收付款授权委托书》《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李楠律师凭借专业的判断和丰富的经验,直击证据漏洞。前者无双方签字、形式瑕疵明显,后者工期与楼栋信息均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无法证明代发关系或前期施工主体,不具备证明效力。
庭审中,李楠律师紧扣《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大要件,清晰论述“主体适格、受管理、劳动属于公司业务组成”的完整逻辑,彻底击破公司所有抗辩。
最终,仲裁委经审理,完全采纳李楠律师方代理意见,裁决确认王X与锦州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20XX年X月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仲裁费用由建筑公司承担。王X原本绝望的维权之路迎来了转机,后续工伤认定、经济补偿等维权路径的关键障碍被扫清,而这一切都离不开李楠律师的专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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