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开始在安徽合肥执业的李小龙,是北京德和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他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毕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刑事案件近1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接下来通过两起典型案例,展现他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表现。
2022年7月27日,上海市奉贤区发生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上海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朱XX,在2015年至2021年经营公司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其虚开南京电子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80万余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07万余元,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至少人民币90余万元税款。朱XX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上海XX有限公司已补缴上述税款。朱XX找到李小龙律师为其辩护,李小龙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朱XX,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调取了初步证据,如涉案发票清单、发票复印件等。
在调查过程中,李小龙律师发现朱XX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公司已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小龙律师以此为关键证据,在与公诉机关沟通时,提出应根据法律规定对朱XX从轻处罚。同时,他还提出朱XX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023年6月29日,上海市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法院受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在这个关键节点,李小龙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指出朱XX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的情节,应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中详细阐述了朱XX的自首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从轻条件,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依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李小龙律师的意见。
最终,2023年,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朱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这一结果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体现了法律对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的认可,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其次,对于类似案件的量刑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为其他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的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提供了范例。再者,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人性化,在惩罚犯罪的同时,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另一起是2024年发生在安徽省东县的污染环境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李XX是临沂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24年6月21日被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7月26日经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李XX聘请李小龙律师为其辩护。李小龙律师介入后,迅速会见李XX,了解案件详情,并开始收集相关证据。他发现涉案场地现场堆放的废电路板、废电路板破碎物、废渣等经鉴定均为危险废物,但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部分证据难以区分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的情况。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四条规定,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李小龙律师依据此规定,对涉案场地的危险废物重量进行了准确认定。在庭审过程中,李小龙律师针对各辩护人提出涉案原材料包含其他非危险废物废品,在无法区分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本案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有100吨以上的辩护意见,进行了有力反驳。他指出应按照法律规定,将涉案场地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计入危险废物总重量。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李XX是否明知收购的金等人的货系犯罪所得这一争议焦点,李小龙律师通过对李XX的供述、金等人的证言进行分析,结合李XX从事该行业的经历,证明李XX主观上明知金等人没有相关许可证,非法加工废电路板,徐XX、李XX收购金等人的货系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同时,李小龙律师还积极为李XX争取从轻情节,提出李XX家属代李XX赔偿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2025年,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XX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对于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在污染环境案件中,对于危险废物的认定和处理标准,为类似案件的审判提供了参考。同时,也强调了犯罪嫌疑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护了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司法实践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污染环境罪都是当前刑事司法领域的重点关注案件类型。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司法实践更加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的考量,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配合司法机关,争取从轻处罚。而在污染环境罪中,对于危险废物的认定和处理,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等方面的审查更为严格。法院在判决时,不仅要考虑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还要考虑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和赔偿,以实现法律的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统一。李小龙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的辩护工作,为当事人争取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也体现了刑事辩护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推动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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