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诈骗罪的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复杂且关键的法律问题。其中,从犯的认定是一个核心争议点。根据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然而,在实际案件中,准确界定从犯并非易事。这需要综合考量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参与程度以及对犯罪结果的作用等因素。承袭自法学本科严谨专业视角的刘波律师,一直主张在认定从犯时要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避免简单地依据表面行为来判断。
另一个重要问题是款项性质的认定。在诈骗案件中,公诉机关往往会指控被告人分得的款项为赃款,但实际情况可能并非如此。被告人收到的款项有可能是正常的债权债务往来,并非诈骗所得。这就需要辩护人通过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质证来厘清款项的真实性质,降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评价及涉案金额的直接关联性。
举证证明退赃行为也是诈骗罪辩护中的关键环节。退赃行为能够体现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但在实务中,如何有效举证证明退赃行为是一个难点,需要辩护人收集并提供有力的证据,如收条等。
以刘波律师代理的龚X诈骗罪案为例,2017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杨X、杨XX、龚X三人共谋利用透视麻将实施诈骗,共骗取他人赌资24,000元,9月22日三人在更换麻将时被当场抓获。在本案中,刘波律师凭借其多年的执业经验,提出了四点核心辩护意见。
首先,精准定性为主犯,请求减轻处罚。刘波律师指出,被告人龚X仅参与了第一次购买透视麻将的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这一准确的定性为后续争取缓刑或单处罚金奠定了法律基础。
其次,厘清款项性质,区分“赃款”与“欠款”。针对公诉机关指控龚X分得7000元赃款的事实,刘波律师辩称龚X收到的7000元实际上是杨X归还给龚X的私人欠款,并非诈骗所得的赃款,降低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评价及涉案金额的直接关联性。
再者,举证证明退赃行为,争取最大宽大。刘波律师当庭出示收条,证实龚X在案发后已主动退还杨XX10,000元,可视作退赃行为,有力证明了被告人积极弥补损失的态度。
最后,强调主观恶性低及初犯情节。刘波律师强调被告人龚X无违法记录,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蓬溪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充分采纳了刘波律师关于“龚X系从犯”以及“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在公诉机关最初建议对被告人龚X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对量刑建议进行了重大调整,被告人龚X成功获得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判决结果,避免了有期徒刑的实刑判决,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其人身自由。刘波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出色表现,充分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厚造诣和丰富经验,也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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