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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赠与无效,律师助力无过错方追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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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8 · 123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雯雯律师 已认证
评分:4.5 服务:252人 执业10年
律所:云南宏鑫(盈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3120161182342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313473201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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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婚内财产赠与,是有效还是无效?这一法律定性,直接决定了婚姻中无过错方能否追回被擅自赠与他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云南宏鑫(盈江)律师事务所的张雯雯律师代理的一起婚内财产赠与纠纷案,给出了权威答案。
婚外情赠与无效,律师助力无过错方追回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A女士与第三人B先生于2020年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并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所以他们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然而,在2024年8月起,B先生与被告C女士相识并保持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在这段时间里,B先生在未征得A女士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消费支出等方式向C女士赠与了大额款项,这些款项都用于C女士的个人消费。A女士发现此事后,多次与C女士协商返还赠与款项,但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A女士委托张雯雯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C女士返还全部赠与款项。

律师的核心论证

在法庭上,被告C女士提出了抗辩理由。她主张原告A女士并非适格主体,称自己与第三人B先生交往时B先生已离婚,但却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离婚证的真实性。同时,在赠与金额方面也存在争议,被告主张一些无依据的抵扣项,如无法证明为第三人支出的车贷、衣物费等,还将医疗费用、补偿款与赠与款进行混淆。

张雯雯律师则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首先,她援引《民法典》第1062条,该条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强调原告A女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人,具有适格的主体地位。其次,分点进行论证:

1.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这些赠与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要素。

2.公司增加的其他款项不能替代:被告主张的抵扣项具有不确定性、非固定性,且很多无法证明是与赠与相关的合理支出,比如无法证明为第三人支出的车贷、衣物费等,这些都不能作为抵扣赠与款项的依据。

3.公司单方取消行为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B先生未经A女士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C女士,这种行为属于违法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A女士的财产权益。最终的法律结论是,B先生的赠与行为构成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当处分,侵害了A女士的共有财产权,该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及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A女士有权要求返还赠与款项。

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了如下判决:确认第三人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C女士的行为无效;法院核定第三人累计向被告转账XX万余元,扣除双方相互转账、被告为第三人的小额支出、被告宫外孕医疗费用及合理补偿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XX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按比例承担。同时,驳回了被告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婚姻关系中,很多人存在错误认知,认为自己可以随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像本案中B先生未经配偶同意就将大额款项赠与他人。本案确立了“婚外情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裁判规则。这对用人单位虽然没有直接影响,但对于婚姻中的双方具有重要警示意义。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对方的权利,不得擅自处分。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在婚姻中遇到类似的财产侵害情况,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雯雯律师在这类案件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她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整理了婚姻关系证据、婚外情与赠与证据、损害后果证据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法律定性上,准确援引《民法典》相关法条,明确了赠与行为的无效性。在庭审策略上,针对被告的抗辩理由进行了有力反驳,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

婚姻中的财产权益不容侵犯,张雯雯律师用专业和智慧为无过错方守护了应有的财产,让公平和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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