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女士与第三人B先生于2020年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并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所以他们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然而,在2024年8月起,B先生与被告C女士相识并保持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在这段时间里,B先生在未征得A女士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消费支出等方式向C女士赠与了大额款项,这些款项都用于C女士的个人消费。A女士发现此事后,多次与C女士协商返还赠与款项,但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A女士委托张雯雯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C女士返还全部赠与款项。
律师的核心论证
在法庭上,被告C女士提出了抗辩理由。她主张原告A女士并非适格主体,称自己与第三人B先生交往时B先生已离婚,但却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离婚证的真实性。同时,在赠与金额方面也存在争议,被告主张一些无依据的抵扣项,如无法证明为第三人支出的车贷、衣物费等,还将医疗费用、补偿款与赠与款进行混淆。
张雯雯律师则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首先,她援引《民法典》第1062条,该条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强调原告A女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人,具有适格的主体地位。其次,分点进行论证:
1.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这些赠与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要素。
2.公司增加的其他款项不能替代:被告主张的抵扣项具有不确定性、非固定性,且很多无法证明是与赠与相关的合理支出,比如无法证明为第三人支出的车贷、衣物费等,这些都不能作为抵扣赠与款项的依据。
3.公司单方取消行为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B先生未经A女士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C女士,这种行为属于违法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A女士的财产权益。最终的法律结论是,B先生的赠与行为构成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当处分,侵害了A女士的共有财产权,该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及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A女士有权要求返还赠与款项。
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了如下判决:确认第三人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C女士的行为无效;法院核定第三人累计向被告转账XX万余元,扣除双方相互转账、被告为第三人的小额支出、被告宫外孕医疗费用及合理补偿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XX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按比例承担。同时,驳回了被告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婚姻关系中,很多人存在错误认知,认为自己可以随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像本案中B先生未经配偶同意就将大额款项赠与他人。本案确立了“婚外情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裁判规则。这对用人单位虽然没有直接影响,但对于婚姻中的双方具有重要警示意义。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对方的权利,不得擅自处分。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在婚姻中遇到类似的财产侵害情况,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雯雯律师在这类案件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她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整理了婚姻关系证据、婚外情与赠与证据、损害后果证据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法律定性上,准确援引《民法典》相关法条,明确了赠与行为的无效性。在庭审策略上,针对被告的抗辩理由进行了有力反驳,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
婚姻中的财产权益不容侵犯,张雯雯律师用专业和智慧为无过错方守护了应有的财产,让公平和正义得以彰显。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