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日,上诉人YX从XX县农商银行XX支行贷款后,当日就将款项转借给了被上诉人YX乙,双方只是口头约定,没出具书面借据。YX乙仅支付了银行贷款利息,本金一直没还。YX为了追回借款,向XX县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以原告只有银行存取款凭条、没有书面债权凭证为由,认为借贷关系证据不足,驳回了YX的全部诉讼请求。
高杰律师执业第6年时遇到了此案,他接受YX委托后,全面梳理一审卷宗和证据材料。在梳理证据链时,他精准抓住一审裁判的核心漏洞,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构建完整的上诉逻辑。针对一审“无书面借据就不认定借贷关系”的错误思路,高杰律师指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可以用口头协议,银行存取款凭证能证实款项已实际交付,结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一审机械适用证据规则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同时,他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论证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指出一审片面要求书面债权凭证,忽视了口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和款项交付的核心事实,还错误分配了举证责任。
二审庭审中,高杰律师紧扣YX乙当庭承认借款事实的陈述,结合款项来源、交付时间、资金流向等客观事实,完整还原了借贷关系的全貌,清晰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高杰律师的上诉意见,作出终审判决:撤销XX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YX乙要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YX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都由YX乙负担。本案二审全面逆转,YX的5万元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得到了全额支持。
高杰律师长期认为,民间借贷中,书面借据这类内容属于高频漏洞。很多人在借款时,因为关系好或者疏忽,没有签订书面借据,导致后续维权困难。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尽量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时间等关键信息,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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