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中,2020年底,余XX、李XX、曾X三人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余XX通过李XX提供的电话联系杨XX,从其公司以9%“点子费”购买发票,曾X联系购买方,余XX以李XX妻子为法人的公司名义以11%“点子费”出售发票,从中赚取2%“点子费”。xx公司向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巨大。案发后,李XX、余XX经通知主动到案,曾X主动投案自首,且三人在侦查期间退缴了违法所得。
最初,公诉机关掌握了大量证据,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结算单、银行回单等。但李坤律师在深入研究案件后,发现现有证据虽能证明三人虚开发票的事实,但对于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证据存在模糊之处。
为了更精准地为李XX辩护,李坤律师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仔细梳理了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对比其中关于犯罪分工和作用的描述;深入研究证人证言,寻找能够证明李XX在犯罪中并非起主要作用的细节;同时,对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截图等证据进行分析,试图还原资金流向和交易过程,以确定各被告人的获利情况和参与程度。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一系列证据,指控三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李坤律师对这些证据进行了细致的质证。对于被告人的供述,他指出各被告人在描述犯罪过程时存在差异,不能简单地认定李XX与其他被告人作用相当;对于证人证言,他质疑部分证人的陈述可能存在主观偏见,且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之处。同时,他强调李XX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应当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鉴于三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决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余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李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曾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坤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了多维度核查的方法论。优先梳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对比其中的差异和矛盾点;深入研究证人证言,判断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仔细分析资金流向和交易记录等客观证据,以准确确定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情节。通过这些方法,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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