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贷款诈骗刑事案件中,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的常见处理思路是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后,法院会依据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进行量刑,若犯罪行为较为明确,被告人往往会被判处实刑。在众多贷款诈骗案里,辩护律师多会强调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方面来争取从轻处罚,但整体量刑仍会遵循公诉机关的建议。
然而,在2023年山西省沁县人民检察院以贷款诈骗罪对崔XX等多名被告人提起公诉的这起案件中,张晨阳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她自201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近千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接受委托后,她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经过,全面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对案件证据进行细致梳理和分析。在案件审理阶段,针对案件事实、当事人在犯罪中的作用、量刑情节等方面提出专业辩护意见:指出崔XX在本案贷款诈骗共同犯罪中仅起介绍作用,未参与贷款资料伪造、贷款办理等核心环节,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案发后崔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身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崔XX已将涉案非法获利1万元退还被害银行,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程度较低;崔X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据此请求法院对崔XX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按照常规,崔XX可能会被判处实刑。因为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诈骗银行贷款,且存在伪造购房合同等行为,犯罪事实较为清晰,一般会依据犯罪金额和情节判处一定年限的有期徒刑。
但实际结果是,沁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张晨阳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崔XX在共同犯罪中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赃款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结合崔XX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法院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终,判处崔XX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与常规结果相比,崔XX避免了实刑,获得了缓刑的判决,这一结果体现了张晨阳律师在案件办理中突破常规思路,精准把握案件细节和法律适用的能力,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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