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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结算人对账,法院判建筑公司付百余万水泥款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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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8 · 188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杭川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2人 执业9年
律所: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420181006267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982340279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合同事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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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A拿着被告签字确认的百余万欠款对账单,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付,法院会怎么判?这起水泥买卖欠款案,核心争议就在于指定结算人签字对账是否有效。
指定结算人对账,法院判建筑公司付百余万水泥款及违约金

原告A和被告某建筑公司签了水泥购销合同,被告书面指定专人负责采购、对账和结算。A依约供应水泥还开了发票,可被告只付了一点钱,就拖欠百余万尾款。A觉得有指定人员签字的对账单,要钱应该不难。

但被告却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付。A自己去催款,根本没用,对方态度强硬。A慌了,反复想不通,怎么明明有对账单,对方还能耍赖。

后来,A经人介绍找到了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的杨杭川律师。杨律师执业多年,在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

杨律师梳理材料时,发现被告指定结算人身份这个关键细节。他围绕这个细节制定策略,系统整理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闭环。

庭审中,被告坚称对账人离职就无权对账。杨律师指出,对账人员是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直接否定了被告的抗辩逻辑。对于合同约定违约金偏高的情况,杨律师法理与情理结合进行专业说理。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听到判决结果,A原本极度紧张的心,终于长出了一口气。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签合同时明确指定结算人及权限,避免后续纠纷。第二,交易中保留好合同、交货单、发票等证据。

这起案子告诉我们,交易中要重视合同约定和证据保留。在这个案子里,杨杭川律师精准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的关键,构建证据链,帮原告实现全面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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