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X于XXXX年X月X日进入被告一承接的某地块项目精装修工程工地从事木工工作,约定工资400元/天。两被告未与廉X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XXXX年X月XX日,廉X在工地因雨天湿滑摔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因被告未为廉X申报工伤,廉X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两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一辩称已将木工劳务分包给被告二,与廉X无直接关系;被告二辩称廉X系承包班组人员,并非公司员工。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指导当事人梳理了日常工作证据,包括工作牌、微信工作群聊记录、工友证言等。
陈步青律师执业至今已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深知在建筑领域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用工主体混乱、承包关系复杂、证据材料分散是常见难题。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一直秉持专注、专业的态度。在本案中,他凭借自己在民商事业务领域的综合业务能力,敏锐地意识到仅靠当事人梳理的日常工作证据,不足以穿透两层分包关系,锁定责任主体。于是,他决定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亲自前往保险公司调取关键的投保理赔材料。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认定:案涉装修工程中的劳务部分由被告一分包给被告二,被告二是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实际承包单位。原告x月x日起进入被告二实际承包的劳务工程从事木工作业,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原告的工作、收入情况,原告主张与被告二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虽然投保、理赔等材料均以被告一名义办理,但并无证据显示被告一与原告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判决确认原告廉X与被告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X日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在庭审前,陈步青律师对调取的投保理赔材料进行了细致的整理和分析,确保在庭审中能够准确运用这些证据。
陈步青律师处理此类建筑工伤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一贯的事实操作方法是先指导当事人梳理日常工作证据,若这些证据不足以锁定责任主体,便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获取关键的第三方证据。他执业领域集中于劳动工伤纠纷、民商事诉讼业务、婚姻家事纠纷等。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态度,他能够在复杂的案件中迅速找到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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