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X月X日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其车辆逼停并开走,引发了这场返还原物纠纷。在此之前,原告前夫与被告存在债务纠纷,虽部分债务已偿还且车辆曾归还,但被告仍以未履行完债务为由拒绝返还车辆。
在这场复杂的纠纷中,戴芬芳律师发挥了关键作用。戴芬芳自2013年开始在浙江杭州执业,隶属于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是该所的权益合伙人。她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其中在民事纠纷及股东纠纷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擅长处理涉及公司控制权、投资退出、股东责任等复杂商事争议。
面对此案,戴芬芳律师精准把握动产质押与抵押的核心区别。她指出,动产质押需要移转占有,动产抵押不需要移转占有,且动产质权以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成立和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押财产返还于出质人或者质押财产所有人的,质权消灭。虽然案外人陈X向被告出具的借条中使用的是“抵押”一词,但结合后文以及《汽车购买合同》内容,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就案涉车辆设立质押权。2020年9月,案涉车辆交付给被告设立了质押权,但2021年4月被告又归还了案涉车辆,质押权即消灭,所以被告已无权继续占有案涉车辆。
同时,戴芬芳律师厘清了原告与前夫财产独立的事实。原告已与前夫于2019年9月协议离婚,婚内没有共同财产,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自行承担。原告本着夫妻情谊帮前夫还款,不能成为被告继续占有车辆的理由。戴芬芳律师以此驳斥了被告“抵押未解除”的抗辩。
此外,戴芬芳律师秉持“忠君之事,互利共赢”的执业理念,从实际出发,为客户设计务实、高效的解决方案。她考虑到案涉车辆因原告自身负有债务未履行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原告本应当将车辆交付给该院进行处置,不得对车辆作出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等设立权利负担的行为。但原告未履行法定义务,也疏于对车辆的看管,将车辆交给另案被执行人陈X,导致车辆多次被质押,存在无法执行的风险。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无权占有车辆,并驳回其损失赔偿请求,有力维护了原告的物权。
戴芬芳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解决了这起返还原物纠纷中的痛点与难点,为客户提供了高效、精准、可落地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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