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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攻防:厘清工程款不当得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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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8 · 177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邓德锴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759人 执业12年
律所:广东非凡 (斗门)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4201410015610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3709680343
代表案例:22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邓德锴律师,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广东非凡(斗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多次珠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高级企业合规师。专业办理刑事案件。自执业以来,办理了三百多起刑事案件,积累了大量刑事辩护经验,能够准确快速对案件的走向及结果作出预判。为当事人应对司法机关的犯罪指控提供快速准确的法律意见。成功为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争取了缓刑判决,部分案件获得了从轻处罚、取保候审,部分案件让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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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吴先生手握349771.57元的工程款支付凭证,却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中败诉。
证据攻防:厘清工程款不当得利纠纷

邓德锴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擅长刑事民商事领域。此次他作为被告梁先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该案件中,原告吴先生起诉被告梁先生、梁某某、梁某,要求他们返还349771.57元的“金碧海岸消防工程”工程款,认为梁先生代表梁某某领取该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而被告梁先生则辩称这笔款项是他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得的工程款。

吴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包括相关收款收据,证明梁先生分四次共收取了349771.57元工程款。但关键缺失的证据是,他无法证明梁先生是受梁某某委托代领款项。

邓德锴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提供了2008年8月4日梁先生与广州市某公司签订的《工程预(结)算书》、《工作证》、《会议通知》,以此证明梁先生是金碧海岸43号至45号楼临时消防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涉案款项是其应得工程款。在二审中,梁先生又提交了《会议纪要》《承诺书》《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和金碧海岸消防工程暂定总价表等证据,进一步证明案涉工程存在新增的临时消防水泵工程,原合同并不包含该工程。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吴先生对梁先生提交的证据提出质证,对部分合同和文件的真实性需要核实,对关联性也提出异议。邓德锴律师则强调梁先生提供的加盖广州市某公司公章的《情况说明》更具证明力,且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对吴先生主张梁先生代领款项的事实不予认定。

最终,法院认为吴先生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裁定驳回其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5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46.57元,均退还给吴先生。

邓德锴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通过提供多份关键证据证明被告的主张。同时,充分利用已生效判决的认定,来反驳原告的诉求,从而在证据攻防中取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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