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当事人黄某(女方)与李某(男方)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女。男方因与黄某感情破裂,第三次向某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男方起诉时主张要获得女儿的抚养权,要求多分夫妻共有的4套房产,还要求女方承担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我方代理的黄某应诉,提出了合理诉求:女儿长期由黄某及外祖母照料,而且黄某患有疾病已经丧失再生育能力,所以黄某具备优先获得抚养权的条件;同时要求依法公平分割4套房产、车辆、养老金、企业年金等夫妻共同财产,并驳斥男方家暴、转移财产的不实主张。
律师的核心论证
庭审中,男方提出诸多抗辩理由。在抚养权方面,称女儿跟随自己生活更有利于成长;在财产分割上,强调丽水房产签署了《财产约定书》应按约定处理,自己对婚后学区房贡献更大应多分,并且指控女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
吴磊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有力反击:
1.关于抚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女儿长期与母亲、外祖母共同生活,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也指出,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因此应维持现状由黄某继续抚养女儿。
女方丧失再生育能力,依据法律规定,在争取抚养权时应优先考虑由其抚养。这是保障女性生育权益和孩子成长环境稳定的体现。
男方存在拉黑失联、未尽抚养义务、驱逐妻女等行为,证明其不适宜抚养孩子,无法为孩子提供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
2.关于财产分割
认定丽水房产《财产约定书》并非黄某真实意思表示,按照《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公平原则,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方向法庭提出的《财产约定书》,不能仅依据书面合同就判定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因为黄某当时签署可能存在被胁迫、误解等情况。
对于婚前房产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分割。这是为了保障在婚姻期间对房屋有共同还贷行为一方的权益。
婚后学区房按贡献与照顾子女、女方原则分割。在婚姻中,黄某对家庭和子女付出较多,而且从保障子女上学等实际情况考虑,在分割房产时应给予倾向。同时,律师合理认定赡养支出,剔除了不属于转移财产的部分,即女方一些为赡养老人的正常花销,不应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的法律结论是:本案在抚养权上应优先考虑女方,在财产分割上应依法公平合理分配,以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如下判决:准予黄某与李某离婚;婚生女由黄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女儿18周岁;4套房产、车辆、养老金、企业年金依法分割,黄某最终获得补偿款463060.83元;驳回男方巨额债务、不当财产主张等其他不合理诉求。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婚姻纠纷领域,很多企业(此处虽不涉及企业,但在一些观念上有类似情况)和人们存在常见的错误认知。比如,有人认为只要签署了财产约定书就绝对有效,或者认为家暴、转移财产等行为只要没有直接证据就不会被认定。本案确立了一些裁判规则,像在抚养权方面,孩子的生活环境稳定性、抚养人的实际抚养能力以及一方的生育状况等都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在财产分割上,要综合考虑房产的出资、还贷、增值等情况,以及对家庭的贡献和照顾弱势方的原则。
这对用人单位虽无直接关联,但在社会层面上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警示作用,即在处理婚姻关系时要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权益。对于劳动者及普通民众而言,当面临离婚等婚姻纠纷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证据。
吴磊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他细致地收集和整理了关于孩子抚养情况、财产来源和去向等各类证据;在法律定性上,精准地依据法律条文对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在庭审策略上,通过有条理地阐述观点、有力反驳对方不实指控,成功为女方争取到了抚养权和应得的财产。可见,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在复杂的婚姻纠纷中起到关键作用,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纠纷不仅是情感的纠葛,更是法律的较量,一位专业的律师能够为当事人在这场较量中保驾护航,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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