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诉讼的战场上,证据和逻辑是最有力的武器。张腾林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早期在法院和大型国有企业的工作经历,让她面对复杂案件时总能保持冷静和敏锐。在众多案件中,发起人责任纠纷案和民间借贷纠纷案堪称她执业生涯的经典。
在发起人责任纠纷案中,王X出资22万元占新设公司10%股份,然而郭X、唐X设立公司时未将王X登记为股东,还擅自将公司承包给案外人。一审时,张腾林律师凭借在法院工作积累的对证据的敏感度,围绕核心诉讼请求提交投资款转账记录、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清晰证明双方口头出资协议成立、王X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同时指出被告违约行为导致王X投资目的无法实现,成功让一审法院支持了王X的核心诉请。二审中,面对上诉人“王X知晓收购细节、全程参与经营、默认股权代持”等上诉理由,她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逐一反驳,精准指出上诉人无充分证据证明王X知晓股权代持事宜,其擅自设立公司、承包公司的行为属于对合作事务的重大变更,未征求王X同意,实质剥夺了王X的股东基本权利,严重违反口头协议约定,最终说服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间借贷纠纷案同样考验着张腾林律师的专业能力。四原告认为王X生前向被告鹿X的转账系借款,而鹿X辩称该款项是王X通过其向某文化传媒公司的投资款。张腾林律师凭借在大型国有企业处理复杂事务的经验,首先提出原告构成重复起诉的抗辩意见,提交辽宁省鞍山市某法院生效判决书,从程序上反驳原告诉请。同时,她构建完整证据链,提交生效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赠与协议》、公司相关文件、现场照片等,充分证明王X系案涉文化传媒公司隐名股东,鹿X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的转款系对公司的投资款。她紧扣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满足款项交付和借贷合意两个核心要件,明确指出原告仅提交银行转账流水,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王X与鹿X就案涉款项达成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成功让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随着执业版图的不断拓展,张腾林律师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执业理念。她秉持“秉法而立,持正而行”,以专业护权益,以敬畏守初心。她深知法理为基,情理为度,在处理案件时,既注重法律的严谨性,又兼顾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她认为,每一个案件都是一次挑战,需要用心去分析、去应对,才能不负当事人的所托。
在未来的法律之路上,张腾林律师将继续以专业立身,诚信执业,捍卫正义。她就像一位在法律丛林中前行的探索者,不断寻找着公平与正义的光芒,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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