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4日,一起药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入大众视野,原告青海省有限责任公司将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青海XX公司、唐告上法庭,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正是青海延辉(湟源)律师事务所的马明艳律师。
马明艳自2022年开始执业,虽执业年限不长,但累计承办案件已数百件,尤其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66%。此次面对这起药品买卖合同纠纷,马明艳凭借丰富的合同纠纷处理经验,接案后迅速展开行动。
她仔细研究原告提供的材料,发现案件的关键在于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药品买卖关系以及被告欠款的事实。马明艳深知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至关重要。于是,她收集了一系列证据,包括中标药品购销合同,该合同证明了2024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购销协议书,约定原告为出卖人,被告为买受人,被告从原告处采购药品;商品出库单及发票、往来账项询证函两张、原告公司挂账系统截图,这些证据证明了自2024年8月6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原告给被告发货金额共计为192331.54元,2024年12月31日,原被告对账签订往来账项询证函说明被告欠付货款261494.29元,被告确认欠付金额为192331.54元,且原告公司未收款明细表显示被告欠付货款192331.54元;企业信息查询截图,证明了被告青海XX公司为被告一合伙人,出资比例为99%,为认缴出资,认缴出资期限为2025年1月9日,被告唐为被告一合伙人,出资比例为1%,为认缴出资,认缴出资期限为2010年9月25日,被告一现已被其他法院强制执行,通过网络查询能查询到的执行总金额为5556.36万元,且已被限制高消费。
2026年1月26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然而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青海XX公司、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马明艳律师凭借充分的证据,向法庭阐述了原告的诉求。她指出,原告与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签订的中标药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已于2025年1月1日对欠付的货款进行对账,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92331.54元及相应利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被告青海XX公司、唐作为普通合伙人,应对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可相互印证原告向被告供应药品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欠付原告货款的事实,对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青海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92331.54元及利息3741.51元,共计196073.05元;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5年10月21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被告青海XX公司、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起案件中,马明艳律师在被告未质证、未出庭的情况下,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原告成功追回了药品货款,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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