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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股东财产独立”主张,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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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8 · 155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唐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65人 执业7年
律所: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1910151056
擅长领域:诉讼仲裁
咨询电话:18192519588
代表案例:12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代理强制执行、民商事经济纠纷的诉讼与仲裁。曾服务过知名企业案件,如西安赛格商业运营管理公司的建设工程案件、陕西有色的劳务工程案件、中大国际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陕西省汉中堂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广播电视台的常年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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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XX年,XX公司与钢管租赁站因租赁合同纠纷产生争议,法院判决XX公司支付费用但未履行。唐瑞律师代理钢管租赁站申请追加XX公司唯一股东张X为被执行人。唐瑞律师指出张X未完成财产独立举证,出资应加速到期等。最终法院驳回张X诉请,张X担责。
突破“股东财产独立”主张,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在汉中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一人公司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中,唐瑞律师凭借其丰富的专业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成功突破了原告“股东财产独立”的主张,为委托人赢得了胜利。

2019年开始执业的唐瑞律师,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数百件,尤其在强制执行和合同类纠纷诉讼案件方面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此次他代理的是某钢管租赁站,被告是XX公司唯一股东张X。XX公司与钢管租赁站的租赁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XX公司需支付钢管租赁站租赁费违约金,但判决生效后XX公司并未履行。钢管租赁站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穷尽调查措施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之后,钢管租赁站以XX公司为一人公司、张X未实缴增资且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为由,申请追加张X为被执行人。法院审查后作出追加裁定,裁定张X对XX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张X不服该裁定,诉请不得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撤销该裁定并由钢管租赁站承担诉讼费

唐瑞律师接案后,凭借多年处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深知在一人公司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股东是否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是关键。唐瑞律师仔细研究了张X提交的证据,发现张X仅提交了营业执照、公司账户信息,远远未完成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而且,唐瑞律师还发现有证据证明XX公司通过张X家属、员工账户流转资金,这进一步说明张X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独立性。

在庭审中,唐瑞律师还指出,XX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即便张X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依据法律规定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张X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张X主张的XX公司对总包单位享有到期债权,唐瑞律师也进行了有力反驳。他指出总包单位明确否认欠款,相关和解协议未获总包单位确认,无法律约束力,该主张缺乏有效证据支撑。

最终,法院采纳了唐瑞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原告张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张X负担。这一结果不仅维护了钢管租赁站的合法权益,也再次证明了唐瑞律师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唐瑞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专业优势,从证据的审查到法律规定的运用,都展现出了一名资深律师的素养。他的成功经验也为其他律师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同时也让当事人看到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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