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两名原告作为死者父母,因儿子在校投保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后向保险机构申请理赔遭拒而委托律师。争议焦点在于保险机构以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属于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保险机构拿出相关条款作为证据,而原告方则面临难以获得保险金的困境。
此时,2021年开始执业的郑文婧律师接手此案。她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其中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成功办理48余件。郑文婧律师首先逐页审查保险合同,发现合同中虽有免责条款,但对于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情况存在模糊表述。她通过与投保人沟通并调取相关聊天记录进行验证,发现保险机构并未明确向投保人说明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这一发现为后续策略奠定了基础,决定从免责条款提示义务未依法履行方向进行突破。
在审查保单送达情况时,郑文婧律师凭借执业期间比对过上千份文件的经验,仔细比对保单签收记录的笔迹,发现签收笔迹与投保人本人笔迹存在差异。她进一步联系笔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非投保人本人签收,这表明保险机构未向投保人交付保单。此发现强化了诉讼策略中对保险机构未履行法定送达义务的主张。
庭审中,作为徐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的郑文婧律师,围绕保险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充分论证保险机构免责理由不成立。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机构未能举证证明已依法向投保人送达保单、就免责条款尽到法定提示义务,判决保险机构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0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