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祁X(化名)因信赖安公司及其相关方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虚假陈述实施期间购入该公司股票。之后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股价大幅下跌,祁X遭受投资损失。祁X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团队,向安公司、资产重组标的公司、招证券公司等四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连带赔偿损失95,243.07元。徐晓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是迅速梳理原告的交易记录,明确其买入股票的时间、数量及价格。
徐晓律师自200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执业期间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他还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并且长期担任证监会下属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公益律师。这些丰富的经历和身份,使他在处理本案时有着独特的审查视角。在面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已过”“损失由系统风险造成”“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等抗辩时,他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和对证券领域法律法规的深入理解,逐一进行分析。他会仔细比对中国证监会对各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精准锁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等关键时间节点,以此来应对被告的抗辩。
最终,法院认定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x月xx日,揭露日为2016年xx月xx日。由于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依法推定其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系统风险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损失已通过专业模型予以扣除,最终核定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为95,119.41元。安科XX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安消XX承担连带责任,XX公司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XXX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在开庭前,徐晓律师积极推动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损失进行量化核定,确保原告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徐晓律师处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方法是先梳理投资者的交易记录,明确关键交易信息,再结合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锁定关键时间节点,最后积极推动专业机构对损失进行量化核定。他的执业领域主要集中在证券投资者保护、资产管理、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等方面,典型客户为中小投资者。他始终秉持“专业深耕、精准赋能”的执业理念,专注于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权益保护这一核心细分领域,为众多投资者挽回了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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