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原告刘女士与被告陈先生及第三人谷女士因房屋占有问题产生争议。涉案房屋是刘女士于2007年购买,2008年取得产权证书。谷女士曾居住此房,后与陈先生结婚。2017年二人离婚,谷女士搬走,但陈先生拒绝搬离。刘女士委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及高律师起诉,要求陈先生搬出并支付房屋使用费。陈先生辩称刘女士无购房能力、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还过房贷,还主张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2000年执业的李同红律师接手案件后,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案件800余件。他首先进行了核实房屋权属的动作。逐页审查涉案房屋的购买合同、产权证书、银行贷款记录,发现房屋所有权登记清晰完整,明确刘女士是合法所有权人,这为后续主张返还原物提供了坚实基础。
接着,李同红律师申请法院调取刘女士名下还贷账户的银行交易流水。仔细核对每一笔交易,发现虽然谷女士和陈先生曾向该账户办理过多次存款,但刘女士与谷女士均称是租金。执业20多年来,李同红律师处理过众多类似案件,此次凭借丰富经验,认定这些存款不能证明陈先生还贷及房屋归属问题,坚定了应对借名买房抗辩的策略。
在应对借名买房抗辩时,李同红律师作为北京市XX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熟知举证责任规则。他指出陈先生未能提交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据,仅凭存款行为不足以证明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存在,让陈先生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陈先生十五日内搬出房屋并交付钥匙,驳回刘女士要求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陈先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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