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青岛,原告XX岛xxx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xxxx集团有限公司产生纠纷。2021年4月xx日至2023年1月xx日期间,被告因减少信X案件,分次向原告借款总额1,7xxx44.62元,并出具借条和代付委托书,原告依要求代付全部款项,但被告拒绝支付。被告辩护称案涉款项是工程款项而非借款,原告存在虚报工程量问题,且之前付款显示被告支付给原告的款项不少于原告所称借款,案涉款项应是走账行为,还提供《情况说明》和《图文广告制作合同书》原件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合同关系而非借款关系。
密齐光律师自2011年开始在山东青岛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10件,深耕于企业合规、强制执行和不良资产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专精于强制执行案件。这种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领域能力,使他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这类案件时,能够敏锐地把握关键证据和争议焦点。
律师接手后,将借条和代付委托书作为突破口。借条形成于被告借款时,以书面形式明确记录了借款事实;代付委托书也是书面形式,记录了原告根据被告要求代付款项的相关内容。
接案后,密齐光律师首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凭借其多年执业经验,发现被告虽主张款项为工程款项,但提供的证据无法明确款项具体为工程款项这一疑点。随后,他仔细比对借条、代付委托书与被告提供的《情况说明》和《图文广告制作合同书》,调查双方资金往来情况。在庭审过程中,申请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并提交借条和代付委托书等证据以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证实了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且款项交付方式按约定履行。被告虽有主张但未提供足够证据。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xxx44.62元,支付从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xx34元减半为1xx67元由被告负担。结案前,密齐光律师提交了代理词,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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