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于2007年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北京市XX区东XX某小区房屋,2008年取得产权证书。房屋交付后由小姨谷XX居住,谷XX与被告陈XX相识恋爱并结婚,后二人离婚,谷XX搬离,陈XX却以无房为由拒绝搬出。刘XX认为陈XX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委托李同红律师等提起诉讼,请求陈XX搬出并支付房屋使用费。陈XX则辩称刘XX无购房能力、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还过房贷且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李同红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协助刘XX梳理了涉案房屋的购买合同、产权证书、银行贷款记录等关键证据。
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逾25年,累计承办案件超1000件,其中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案件800余件,尤其擅长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丰富的执业经验让他在处理此案时有着独特的审查视角。在调查购房资金来源及还贷情况时,他凭借过往大量类似案件的处理经验,敏锐地意识到银行交易流水的重要性,果断申请法院调取刘XX名下还贷账户的银行交易流水。他还组建了家权律师团队,团队协作的工作方式使得在应对借名买房抗辩等复杂问题时,能够集思广益,从不同角度分析案件。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陈XX无权占有涉案房屋”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陈XX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从涉案房屋搬出并交付钥匙,驳回刘XX要求陈XX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陈XX负担。在开庭前,李同红律师再次对之前收集的证据进行了仔细审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以更好地在法庭上阐述观点。
李同红律师处理此类返还原物纠纷案件时,一贯采用先核实房屋权属,固定核心书证的方法,接着调查购房资金来源及还贷情况,梳理资金流向,再针对对方提出的抗辩,依据举证责任规则进行应对。他的执业领域集中于婚姻、继承、房产纠纷等家事领域,客户多为面临家庭财产纠纷的个人。通过多年的实践,他不断总结经验,以“诉讼案件实务为王”的理念,为客户提供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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