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2011年10月30日,上诉人某公司与业主方某公司签订《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业主方将隆回县某住宅小区1-10号楼桩基工程发包给上诉人公司施工。2013年7月23日,被上诉人杨X与上诉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杨X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承包3、4、6、8栋桩基工程。2020年9月19日,杨X与业主方公司就承包的桩基工程进行结算,工程价款明确。然而,业主方公司向杨X和上诉人公司支付工程款后,双方就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产生争执,杨X起诉,上诉人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支付金额不符,引发二审。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已支付工程款数额的认定
上诉人公司认为部分款项已支付给杨X,但一审未认定。杨X则坚称未收到这些款项。法院查明,业主方公司每次支付工程款到业主方与上诉人公司的共管账户,此账户未经业主方授权钱无法转出,且大部分工程款由业主方与杨X直接结算。银行明细显示,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分别向共管账户转账83万元、80万元,且到款当日原封不动转至杨X账户。法院最终认定这两笔款项已支付给杨X。
争议点二:证据的有效性
上诉人公司提供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据证明款项已支付。杨X对这些证据的关联性提出质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银行转账明细清晰显示了款项的流向,能够证明款项已转至杨X账户,具有关联性和有效性,予以采信。
争议点三: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情况
双方对合同中关于工程款支付、管理费、履约保证金等约定的理解和实际履行情况存在分歧。法院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履行的证据,认定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对于已支付的工程款应从总价款中扣除。
整体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上诉人公司关于163万元款项已支付给杨X的主张,为上诉人公司实实在在减损163万元。
法律建议
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要重视合同条款的明确约定,特别是工程款支付方式、时间等关键内容。同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付款凭证、结算文件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遇到纠纷时,要及时沟通协商,避免矛盾激化。
结尾
这起建设工程纠纷二审案件,最终因关键证据锁定付款真相,为上诉人公司成功减损百万。聂嘉仪律师在办理此案时,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她自2017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900件,深厚的实务积淀让她在面对复杂的建设工程纠纷时游刃有余。她深入研究多案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从银行流水中找到关键突破点。海南大学法律硕士的学历背景,为她打下了坚实的法学基础,使她在处理案件时更加从容自信。正是凭借着专业的素养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她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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