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张作为被安置人应分得拆迁款项共计XXX元,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原告持有拆迁协议等证据,而己方的困境在于需证明双方已就拆迁利益分配达成一致且已履行。
2013年从事律师工作的彭艳军接手此案,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众多。接受委托后,彭艳军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开始了细致的审查工作。他首先逐笔核对银行转账记录,发现甲已向原告支付68万元分割款,通过与甲沟通及查看转账备注,验证了该款项为拆迁利益分割款,这一发现为证明双方已履行分配协议提供了关键证据,后续策略便围绕此展开,强调已履行的事实。
接着,彭艳军律师仔细审查款项往来的聊天记录,锁定了后续63万元款项的性质。通过对聊天内容的分析,发现其中明确提及该款项为原告买房借款,并非拆迁利益分配款项,并且甲已偿还20万元借款,原告在质证中也确认了该款项性质为借款。这一审查动作进一步厘清了款项关系,为反驳原告不合理诉求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查证房屋建设情况时,身为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嘉宾、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彭艳军律师,收集了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他走访了多位了解情况的邻居,获取了证人证言,同时查找建房时的材料购买凭证等证据,佐证甲对院落内部分房屋进行翻建及新建的事实,为甲应酌情多分地上物补偿提供了依据,影响后续策略中强调甲权益的部分。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可证实甲等人已足额支付己等三人应得拆迁款,双方就拆迁利益分割达成的一致意见已实际履行。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宜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己、庚、辛的全部诉讼请求,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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