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3日,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广东某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此引发了陈某某、戚XX等26名投资者起诉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某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在这类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案件往往涉案标的规模大、主体多元且牵连广泛,法律适用需跨多领域专业知识,因果关系与损失认定高度依赖商业、金融与法律的专业判断,处理起来十分复杂。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参与了此案的代理。徐晓自200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法律实践经验。他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诉讼、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长期担任证监会下属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公益律师,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专业突出。他服务的核心地区为上海市,还代理全国范围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
在本案中,争议焦点之一是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徐晓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理论根基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精准计算诉讼时效。他明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于2021年8月26日对广东某有限公司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该日起算三年,于2024年8月25日届满。而各原告于2024年6月7日至8月13日期间以网上立案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均在2024年8月25日之前,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有力地反驳了被告关于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
另一个关键争议焦点是原告的损失与广东某有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是否须扣除系统风险等因素影响的认定。徐晓律师结合案件事实,详细分析了原告的交易行为。本案原告存在在实施日2017年4月11日(含)起至揭露日2019年4月30日(含)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广东某有限公司股票,并于2019年4月30日闭市后仍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情形,徐晓据此认定其相关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之间交易因果关系成立。同时,考虑到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从实施日至揭露日时间跨度较大且证券市场亦存在较大波动,徐晓提出对于因证券市场系统因素或行业风险造成的部分损失应予扣除,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作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徐晓始终坚守资本市场法治底线,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专注中小投资者保护事业。他秉持“专业深耕、精准赋能”的执业理念,在本案中用严谨细致的执业态度、专业高效的诉讼能力,为投资者争取到了公平合理的赔偿,让法律成为投资者最坚实的依靠。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