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与毕先生经朋友介绍相识,毕先生因生意和倒贷款向陈先生借款200万元。2020年X月10日,陈先生与毕先生、XXXX公司、XX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利率等内容,XXXX公司和XX公司作为担保方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同日,毕先生和庞女士向陈先生出具《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并加盖XX公司公章。陈先生通过银行转账向毕先生交付200万元借款,毕先生和庞女士出具收条。借款到期后,毕先生未还款,陈先生多次催要无果,遂将毕先生、庞女士、XXXX公司、XX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XX公司辩称,公司名称已变更,旧公章已销毁备案,借款协议和保证书上的公章是虚假的,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同时,认为陈先生与毕先生之间不存在真实借款行为,涉嫌虚假诉讼。
赵孟亮律师接受陈先生委托后,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他仔细研究案件材料,精准把握民间借贷利率规则过渡期的法律适用。虽然合同签订时LPR四倍的规定尚未出台,但陈先生在庭审中陈述后续将利息改成LPR四倍,且该标准在借款发生时未超过年利率24%的法定上限,符合当时法律保护精神。赵孟亮律师以此为依据,主张按LPR四倍计算利息,获得法院支持。
在担保责任认定方面,赵孟亮律师通过完整的证据链锁定连带保证人庞女士与XXXX公司的责任。庞女士出具了《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XXXX公司在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签字盖章,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真实。同时,赵孟亮律师以公章作废时间差为突破口,指出XX公司旧公章已于2020年X月X日申请销毁并备案新公章,案涉合同和保证书上所盖均为作废的旧公章,且陈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XX公司对使用作废公章签订担保合同的行为予以授权或事后追认,也无证据证明该公司实际参与借款协商、收取和使用,成功排除XX公司的责任抗辩。
最终,法院判决毕先生偿还陈先生借款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X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支付保全费,并由庞女士和XX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民间借贷中首先需要签订详细的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同时,要保留好转账记录、借条、收条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涉及担保时,要确保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明确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遇到纠纷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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