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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敲诈勒索案的无罪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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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7 · 167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贾超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520091092625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011221866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贾超颖律师先后担任了宜宾市国税、宜宾市地方税务局、宜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象鼻街道办事处等国家机关及四川省盐业总公司宜宾支公司、四川普什醋酸纤维素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共玉物流有限公司等大中型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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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刑事辩护领域,当事人常面临被错误追诉的困境。严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证据模糊。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贾超颖律师积极介入,精准分析法律,指出行为与罪名构成要件不符,推动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让当事人免于刑事追诉。
证据不足:敲诈勒索案的无罪转机

严某曾有贩卖毒品罪的前科,2015年刑满释放。2021年2月8日,严某与他人在一家便利店内以“炸金花”方式赌博,期间因怀疑有人打假牌,现场爆发冲突,他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次日,被害人报案,随后公安机关以严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此时,严某聘请了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的贾超颖律师。贾超颖自2009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数千件,尤其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千余件,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侵犯财产犯罪、组织卖淫犯罪、开设赌场犯罪等案件上经验丰富。

贾超颖律师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迅速介入,他深知在刑事辩护中,证据链条和行为定性的重要性。他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链条及严某在本案中的具体作用提出专业辩护意见。在仔细研究案件细节后,贾超颖发现严某并未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涉案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不符。在与办案人员沟通时,贾超颖凭借丰富的刑事诉讼各阶段执业经验和庭审实战经验,清晰地阐述自己的观点。他明白,在刑事辩护中,不仅要熟悉法律条文,更要了解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口径。

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贾超颖知道这是对证据严谨性的考量,他持续关注补充侦查的进展,与检察院保持沟通,进一步强调证据的不足和严某行为的非犯罪性。

最终,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不起诉。贾超颖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辩护,成功推动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使严某免于刑事追诉,取得了无罪处理的理想结果。贾超颖律师也凭借出色的办案能力,荣获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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