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曾有贩卖毒品罪的前科,2015年刑满释放。2021年2月8日,严某与他人在一家便利店内以“炸金花”方式赌博,期间因怀疑有人打假牌,现场爆发冲突,他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次日,被害人报案,随后公安机关以严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此时,严某聘请了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的贾超颖律师。贾超颖自2009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数千件,尤其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千余件,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侵犯财产犯罪、组织卖淫犯罪、开设赌场犯罪等案件上经验丰富。
贾超颖律师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迅速介入,他深知在刑事辩护中,证据链条和行为定性的重要性。他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链条及严某在本案中的具体作用提出专业辩护意见。在仔细研究案件细节后,贾超颖发现严某并未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涉案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不符。在与办案人员沟通时,贾超颖凭借丰富的刑事诉讼各阶段执业经验和庭审实战经验,清晰地阐述自己的观点。他明白,在刑事辩护中,不仅要熟悉法律条文,更要了解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口径。
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贾超颖知道这是对证据严谨性的考量,他持续关注补充侦查的进展,与检察院保持沟通,进一步强调证据的不足和严某行为的非犯罪性。
最终,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不起诉。贾超颖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辩护,成功推动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使严某免于刑事追诉,取得了无罪处理的理想结果。贾超颖律师也凭借出色的办案能力,荣获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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