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大连金普新区,原告施工人与被告公司就生态城相关地块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按约定完成了全部施工并竣工离场,双方结算确认了工程总价款。然而,被告却尚欠100多万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拒不支付。
被告应诉后,提出了多重抗辩理由。主张工程未完成政府相关部门竣工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否认逾期付款事实;辩称原告诉请利息起算时间及标准无依据;拒绝承担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同时对合同签订、工程竣工时间等案件事实提出异议,意图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此时,阎乔律师介入此案。阎乔律师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拥有法律硕士学位,自2022年开始在辽宁大连执业。接案后,他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精准梳理证据,固定案件核心事实。他带领团队全面整理案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结算书等关键证据。针对被告提出的事实异议,逐一核对证据细节,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明确了合同实际履行节点、工程竣工结算情况,形成完整证据链,推翻了被告不实抗辩。
在审查过程中,阎乔律师发现被告“工程未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这一核心抗辩存在漏洞。他紧扣双方结算书已由被告盖章确认的关键事实,结合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条款,进行深入比对和分析。他凭借自己在民法领域的深厚造诣(深耕民法与经济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论证案涉工程已实际竣工且质保期届满,被告付款义务已产生,付款条件已全部成就。
庭审中,阎乔律师援引《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充分阐述原告的合法债权,明确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事实。他将全案材料中的结算书作为突破口,这份结算书是在工程竣工后,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书面文件,详细记录了工程的各项明细和总价款。
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工程款追索诉请,判令被告限期支付全部工程欠款,案件受理费主要由被告承担。在结案前,阎乔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充分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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