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方向:代理被告(深圳XX公司),抗辩无需支付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利润。
案情内容
2010年9月14日,济南XX公司与深圳XX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徐州市大龙湖地产发展项目(第1A期)销售中心精装修及机电和园林道路绿化工程。2015年4月27日,济南XX公司起诉要求深圳XX公司返还投资款并支付工程利润,此前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现济南XX公司再次起诉,请求深圳XX公司返还垫付人员工资款20万元,支付工程利润136.703645万元。
原告认为,双方合作内容包含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且此前生效判决也基于此作出,同时其提供了垫付工资的相关证据。
当事人面临的风险是,如果败诉,深圳XX公司需向济南XX公司支付垫付工资及高额工程利润,预计损失超70万元。
律师策略
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材料,迅速制定针对性策略。
一是在法律定性上,明确指出双方《合作协议》中不包含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该工程是深圳XX公司单独与中XX公司签订协议承包的,济南XX公司无证据证明参与合作。
二是在证据层面,收集深圳XX公司与中XX公司针对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签订的《协议书》等证据,证明双方合作范围不涉及此工程;同时对济南XX公司提供的垫付工资证据进行细致分析和质证。
三是挖掘案件事实,强调济南XX公司未能举证其对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投入资金或实施技术管理工作。
庭审交锋
庭审中,济南XX公司坚持认为双方合作包含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且垫付工资证据充分。
律师回应称,双方《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合作项目不包含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济南XX公司无证据证明在深圳XX公司承包该工程后有协商合作行为。对于垫付工资,虽有迟XX说明,但实际核查金额与主张不符。律师指出“合作范围应以合同约定为准,不能仅凭主观臆断扩大范围”。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合作范围为徐州市大龙湖地产发展项目(第1A期)销售中心精装修及机电和园林道路绿化工程,不包含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济南XX公司实际垫付工资180200元。采纳了律师关于合作范围的观点。判决深圳XX公司支付济南XX公司垫付款1802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取得驳回济南XX公司大部分诉求的结果,为当事人挽回70余万元经济损失。
律师总结
本案在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情况下,凭借律师对合同条款的精准解读和证据的有效组织,最终成功厘清合作范围,驳回对方不合理诉求,充分展现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实战水平。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