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XX拥有一辆车牌号为津G5××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该车在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驾驶员责任保险。然而,2020年8月24日晚,窦XX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人员受伤。此后,薛XX与XX公司就保险理赔事宜产生了纠纷,这起纠纷让薛XX陷入了困扰之中。
李娟娟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她是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四级律师,同时还是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第九届律师代表等。在民商事领域,李娟娟律师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
在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薛XX委托李娟娟律师代理此案。薛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XX公司赔付救援拖运费、医疗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316,241元。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面临两个关键争议焦点。一是薛XX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李娟娟律师帮助薛XX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虽然车辆登记车主为天津市XX汽车配件弹簧厂,但该厂出具书面声明,认可薛XX系涉案车辆的实际车主且享有向XX公司主张保险理赔的权益。一审法院最终认定薛XX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另一个争议焦点是薛XX合理合法损失数额。对于车辆损失,XX公司认为评估金额过高,扣减残值数额过低,且车辆未修复、未提供维修发票等。但李娟娟律师指出,该评估结论是法院依法委托具备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作出的,XX公司并未提出直接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或否定。一审法院采纳了李娟娟律师的观点,认定车辆损失为313,700元。
对于施救费,薛XX提交了天津市XX公司出具的施救费发票,虽然XX公司认为费用过高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李娟娟律师据理力争,一审法院支持了薛XX施救费900元的诉求。在医疗费方面,薛XX提交了诊断证明书和医疗费票据,XX公司要求扣除10%非医保费用却没有提出相应证据,李娟娟律师坚持为薛XX争取合法权益,一审法院支持了薛XX医疗费1,641元的诉求。最终,一审法院判决XX公司赔偿薛XX316,241元。
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李娟娟律师继续为薛XX进行代理,她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有力地反驳了XX公司的上诉理由。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车辆损失系一审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一审判决据此认定车损数额并无不当,维持了原判。
李娟娟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强大的专业能力和化解矛盾的能力。她能迅速捕捉到案件的主要矛盾和争议焦点,在调解和诉讼过程中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最大的权利。她不仅荣获2021年度滨海新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2025年天津市滨海新区三八红旗手等荣誉,其在2023年成功为被侵权幼儿薛某维权的援助案例,还荣获2024年天津市妇女儿童维权优秀案例。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等民商事领域,李娟娟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和努力,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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