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梁XX持一份加盖XX公司(后更名为西XX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的《收条》,向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公司欠付石材材料款418,191元,并要求公司唯一股东梅XX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收条》足以证明欠款事实,作出了对梁XX有利的判决。然而,西XX撒玛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股东梅XX不服一审判决,共同委托了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的肖康律师提起上诉。
肖康律师自2024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为西藏拉萨。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尤其在民商事、劳动争议领域经验丰富,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20余件,其中公司股权纠纷领域案件占比约50%。作为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网络团队负责人,肖康秉持“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
接受委托后,肖康律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从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展开分析。在程序层面,一审中上诉人曾申请追加债务形成期间的五名原股东为被告,主张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前债务应由原股东承担,但一审法院未予准许。肖康律师在二审中重点论证,虽原股东非必要共同诉讼人,但一审未追加导致与债务相关的关键事实无法查清。
在实体层面,肖康律师精准抓住本案证据硬伤。梁XX仅提交一份《收条》,未能提供买卖合同、送货单、出库单、已付11万元的转账凭证等任何佐证材料。肖康律师指出,《收条》本质是收款或收货凭证,只能证明收到货物清单,难以直接体现“欠付”这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对合同关系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仅凭《收条》不足以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实际产生;梁XX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就双方存在买卖合意、货物已交付、欠款金额等承担完整举证责任。
二审庭审中,肖康律师围绕举证责任分配展开有力辩论,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强调梁XX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同时,针对一审法院认定梅XX作为一人公司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肖康律师指出,案涉债务形成时(2020年),公司并非一人独资公司,而是合资企业;梅XX2025年才成为唯一股东,一审适用法律存在时间错位。
最终,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了肖康律师的观点,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梁XX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1,359.31元,由梁XX负担。肖康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为当事人扭转了一审不利局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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