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省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件中,再审申请人横某煤矿与被申请人施某等人产生争议。该案缘起(20XX)昆民某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达成调解协议,确认相关人员向施某履行还款义务,横某煤矿承担担保责任。调解书生效后,因横某煤矿未履行义务,施某申请强制执行,煤矿被列为被执行人。2020年7月,横某煤矿以未参与调解、公章伪造等为由申请再审,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三组5份证据。
接手本案的,是2002年开始执业的杨艳律师所在的云南匠诚律师团队。该律师团队收到再审申请材料后,第一时间逐页翻动一审卷宗,仔细梳理案件事实。接着,团队将横某煤矿提交的新证据与一审卷宗材料进行对比,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所涉检材来源进行深入核实。律师发现,检材为复印件且未注明来源,样本的唯一性和合法性无法确认。同时,致电证人了解情况,得知夏XX、秦XX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此外,律师还详细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发现横某煤矿于2020年7月提交再审申请,而《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于2020年1月,已超过六个月申请再审期限。
法院经全面审查认定,横某煤矿提交的证据不构成新证据,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不符合法定再审情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在长期的民商诉讼实务中,云南匠诚律师团队积累了超1000件民商事案件的办案经验。团队认为,在再审案件中,对证据的审查要细致入微,关注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同时要严格把握法律程序和期限。团队将进一步构建证据审查的知识工具,提升办案效率和质量,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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