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阜宁县的一起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王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胡XX召集人员搭建“XX”支付平台,为境外赌博公司提供收款服务,王XX作为“码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上传本人及他人支付宝二维码至平台用于帮助赌博犯罪活动支付结算,结算金额及违法所得明确。王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还退出了违法所得。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沙璇律师介入此案后,首先仔细查阅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案发经过说明、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款(物)专用收据等书证。
沙璇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数年时间,但她从事法律工作已有13年之久,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及民商事诉讼案件上千起,还为几十家企业担任常年法务顾问。丰富的办案经验让她在审查此案时有着独特的视角。在办理王XX案件时,她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对每一份证据都进行了细致的比对和分析。她深知刑事案件中证据链条的重要性,就像在众多线索中编织一张严密的网。而且,她始终坚持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这使得她在审查证据时更加严格和谨慎。在这个案件中,她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对王XX的行为和相关证据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审查。
最终,法院认为王XX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共同犯罪。对于沙璇律师提出对王XX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根据王XX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故意犯罪前科情况,未予采纳。不过,法院认可王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XX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王XX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判处王XX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王XX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在开庭前,沙璇律师补充提交了王XX主动投案及如实供述的相关证据,进一步完善了辩护证据链。
沙璇律师处理此类刑事案件,一贯采用先全面梳理证据,再结合法律规定进行精准分析的方法。她会逐份审查书证、仔细比对证人证言、深入研究电子数据等,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细节。她的执业领域集中于刑事辩护、民商事执行等方面,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她始终坚持尽心勤勉、秉承严谨、坚守信念、精诚尽责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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