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宁波XX公司对已付款金额有异议,双方对工程结算金额也存在分歧。
首先,逐页比对6份《工程拨款申请单》的签名字迹,发现含景观工程的三份申请单无浙江甲X公司签章,通过与有签章的申请单对比验证,确定其真实性存疑,这使得在认定已付款金额时排除了该部分争议;其次,锁定《工程结算审批单》中浙江甲X公司内部确认结算价的日期,结合合同约定的竣工结算程序,确定结算价85%的支付期限;调取双方微信记录,查找关于工程进度、付款等相关沟通内容,辅助确定双方真实意思;申请气象数据,以判断施工期间是否存在影响工期的天气因素;申请调查令调取入库系统数据,核实工程材料的采购和使用情况;调取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确定实际施工天数;最后对关键文件进行笔迹鉴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2022年4月20日,浙江甲X公司与宁波XX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浙江甲X公司诉请宁波XX公司支付工程款1234965元及利息。宁波XX公司对已付款金额提出异议,并认为浙江甲X公司主张的利息无事实依据,建设工程优先权已超法定期限。浙江甲X公司提交《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工程结算审批单》等证据支持诉求,而己方面临已付款金额争议、结算金额认定难等困境。
汪家道律师2016年执业,自2006年从事法律服务至今,累计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已逾810件,其中建筑工程相关案件350余件。接手案件后,他首先对6份《工程拨款申请单》进行笔迹比对,发现含景观工程的三份申请单无浙江甲X公司签章,且未举证实际收款人及付款情况,由此判断该部分申请单真实性存疑,为后续确定已付款金额提供了关键依据。汪家道律师执业8年比对过上千份送货单,凭借丰富经验准确识别出证据中的问题。
在查证过程中,汪家道律师锁定《工程结算审批单》中浙江甲X公司内部确认结算价的日期,结合合同约定的竣工结算程序,确定结算价85%的支付期限。作为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他,熟悉建工领域的规则和流程,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专业支持。最终,法院支持了浙江甲X公司的合理诉请,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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