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件的原告是某建设工程公司,被告为某实业公司,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出现了棘手的问题: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方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主要是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法院的胜诉判决,但缺乏关于被执行人股东出资情况等关键证据。
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了证据补强行动。首先,他通过申请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于是,他以公司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了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之后,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王彦栋律师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方可能会对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等提出质疑,比如认为银行流水不能直接证明股东虚假出资。王彦栋律师则会回应,银行流水结合工商档案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股东未实际出资的事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王彦栋律师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的压力下,被执行人及股东主动和解,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王彦栋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论。他优先核查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和银行流水,从中寻找可能存在的线索;对于公司更名等情况,会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获取原始档案;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诉讼手段追究相关责任方,以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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