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单某某从2015年开始,就在自家雇人加工炒面。为了让炒面更劲道、口感更好,他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了食品生产中禁止使用的硼砂。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每天大概能生产1500斤炒面,以每斤1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认定他在2019年底到2020年10月生产、销售的炒面价值达到51万元,还建议对他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双方诉求及理由
公诉机关认为,单某某在炒面生产中添加硼砂,且生产销售金额达51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单某某本人对指控的罪名表示认可,但辩护律师刘刚认为,指控单某某涉案金额为51万元存在问题。具体理由如下:一是单某某向面粉供应商赵XX的汇款里,包含了购买食用油的款项以及偿还赵XX借贷的款项,这些金额应从涉案金额中扣除;二是关于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只有单某某的供述,缺乏其他客观证据来印证;三是购进的面粉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不能简单地进行推算。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公诉机关认定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并不充分。单某某向赵XX的汇款用途多样,不能全部认定为购买面粉用于生产炒面的款项。而且对于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仅有单某某的口供,没有其他客观证据支撑,存在不确定性。同时,面粉在生产过程中的退货和损耗情况也没有被合理考虑进去。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定罪量刑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在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涉案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辩护律师刘刚提出的辩护意见,有合理的依据和逻辑。因此,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证据不充分,不能成立。
最终判决结果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由于涉案金额未达到51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这起案件由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的刘刚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充分性至关重要。对于公诉机关来说,指控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金额,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支持,不能仅凭单一的口供或简单的推算。而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来说,要仔细审查证据,找出其中的漏洞和不合理之处,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同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了追求利益而使用违禁物品。
结尾
在这起单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原本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单某某,在刘刚律师的成功辩护下,最终只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这一结果充分展现了刘刚律师扎实的专业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刘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自2012年执业以来,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多年的执业经验让他在处理刑事案件时,能够精准地抓住案件的关键突破口。他认真研究案卷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从涉案金额这个关键问题入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轻的刑罚。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