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投保人徐X被保险公司以“主动脉窦动脉瘤”属于“先天性畸形”免责情形为由拒赔。周杨辉律师敏锐指出保险公司对“先天性畸形”这一专业术语的说明义务履行存在瑕疵,其对具体定义、认定标准仅以普通字体放在“释义”部分,未作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更未向投保人交付相关文本或逐项说明。同时,律师指导客户联系主治医生获取《病情证明》,并用投保后的正常心脏彩超报告形成证据链,证明疾病系后天形成。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能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的“释义”部分对原告不产生效力,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9万元。
在股东出资纠纷案件中,恒公司股东李XX涉嫌抽逃出资。周杨辉律师精细梳理财务凭证,发现资金流向异常,准确适用法律将行为定性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并援引《企业破产法》突破出资期限限制。针对李XX的抗辩,律师指出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法院认定李XX构成抽逃出资,判决其返还出资本金264万元及利息,有力维护了破产企业及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职务犯罪案中,被告人李X因挪用资金和贪污面临数罪并罚。周杨辉律师围绕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等关键点开展辩护,推动全额退赃,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李X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为基层职务犯罪案件提供了轻刑化、缓刑化的有效辩护范本。
周杨辉律师在执业18年中,累计承办各类诉讼及非诉案件千余件,覆盖刑事犯罪、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婚姻继承、交通事故、执行异议、行政争议等多元案由。他凭借对本地司法裁判规则的深度把握,精准把控案件核心争议点,实现多起案件无罪、轻判、缓刑、改判、全额胜诉及大额款项追回。他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专业的态度和负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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