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月刚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专注刑事辩护领域,二十余年来只做刑事法律业务,办理过300多起刑事案件,其中不乏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在曾女士的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以来,曾女士在他人介绍下加入网络黄金推广系统,后组织参加者以购买网络黄金或网络小黄金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骗取财物。经司法会计鉴定,曾女士直接或间接吸收传销资金266万元,提现163万余元,且发展会员30人以上、层级达3级以上。
最初,公诉机关掌握了一系列证据,包括受案登记表、会员信息截图等书证,证人魏某等人的证言,曾女士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以及银行流水电子数据等。但这些证据中,对于曾女士在整个传销活动中的具体作用和地位,缺乏明确的界定,也没有充分体现曾女士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刘月刚律师介入后,进行了多方面的证据补强。首先,他详细梳理了曾女士的到案经过,发现曾女士是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这构成了自首情节。刘律师收集了相关的到案证明材料,以证实这一关键事实。其次,律师调查了曾女士在侦查阶段主动退缴违法所得70万元的情况,获取了资金结算票据及业务凭证等证据,证明曾女士积极退赃的态度。此外,律师还收集了曾女士无犯罪前科的证明材料,以说明她是初犯。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公诉机关认为曾女士涉案金额巨大,层级达到3级以上,属情节严重,应依法严惩。刘律师则回应称,曾女士作为传销平台的参与者,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她具有自首情节,且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同时,律师提交的无犯罪前科证明,也说明曾女士主观恶性较小。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曾女士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鉴于她是从犯,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当庭认罪,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同时没收其退缴的70万元违法所得。
刘月刚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当事人的到案情况以确定是否构成自首,其次收集当事人退赃的证据以体现悔罪态度,最后查找当事人有无犯罪前科来判断主观恶性。通过这些方法,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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