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混凝土公司为虞某借款抵押的车辆被拍卖偿债后,能否向虞某追偿代偿款。虞某与溧阳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十份《最高额借款合同》,某混凝土公司与其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因虞某到期无法归还200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对抵押车辆进行评估拍卖,所得用于偿债。某混凝土公司遂向虞某追偿。
2019年执业的魏雅雯接手此案,她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400件,其中民事领域案件300余件,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60%。她首先逐页审查十份《最高额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发现合同中对于各方权利义务约定清晰,但部分条款存在模糊表述。她通过与相关金融机构沟通,明确了担保责任的范围和履行方式,为后续追偿提供了有力依据。
魏雅雯比对过上千份合同,她仔细比对合同中的签字和印章,发现虞某在部分合同上的签字存在细微差异。她联系专业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确认签字的真实性,进一步巩固了证据链。
魏雅雯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在查证过程中,她深入研究法院的裁判文书,锁定判决和执行的关键日期,明确了代偿行为的合法性和时效性。同时,她调取了法院执行阶段的微信记录,发现执行过程中各方的沟通情况,为证明某混凝土公司的积极履行义务提供了证据。
她还申请调取了车辆拍卖期间的气象数据,以证明拍卖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通过调查令,她调取了车辆的入库系统记录,核实了车辆的评估和拍卖价格。此外,她调取出勤记录,证明相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履职情况。
最终,法院支持某混凝土公司要求虞某支付代偿款及利息的诉求,虞某需支付代偿款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虞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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