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建筑工程领域遭遇了工程款回收的难题。2023年4月11日,XX公司与福安市能公司签订了《道路工程沥青施工合同》,能公司将宁德市XX普通国道路面修复养护工程发包给XX公司,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采用固定结构层单价方式结算。
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他深耕福建宁德,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此次,XX公司在合同履行后遇到的问题就找到了冯从福律师。
合同签订后,XX公司按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量。2023年5月25日,双方进行工程量结算,确认工程款总额为XXX.2元。然而,截至起诉前,能公司仅支付了XXX元,尚欠522576.2元未付。XX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冯从福律师接受委托后,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冯从福律师熟知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纠纷的行业规则和证据特点。他清楚在这类案件中,证据的扎实与否至关重要。本案中,原告持有双方签字盖章的《道路工程沥青施工合同》及《工程量结算单》,欠款金额明确,这为整个案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基于此,他决定积极推动调解,避免漫长的诉讼过程。
在调解过程中,冯从福律师考虑到被告资金周转困难,无力一次性付清欠款的实际情况,为原告设计了灵活的分期还款方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能公司需向XX公司支付工程款522576.2元及截至2025年7月2日的结算利息50000元,合计572576.2元,并分期支付。同时,为保障原告权益,他在调解书中设置了“加速到期条款”,即若能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还款,XX公司有权要求支付全部未付工程款及结算利息,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且可一次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冯从福律师还成功为原告争取到利息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除工程本金外,截至调解前的利息5万元及减半后的诉讼费4762.5元均由被告负担,最大程度弥补了原告的资金占用损失和维权成本。而且,调解书载明了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并提示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为后续可能出现的强制执行预留了便捷路径。
最终,本案以调解方式高效结案。与判决相比,大大缩短了诉讼周期,使原告能够尽快确定债权并启动分期回款。通过调解,不仅锁定了全部工程款、结算利息及逾期违约金,还设置了“加速到期”机制,有效防范了被告后续违约风险。同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且由被告负担,原告无需承担任何诉讼成本。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若被告不履行,原告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需另行诉讼确认债权。此外,调解方式缓和了双方对立情绪,为后续可能的业务合作保留了空间。冯从福律师也因其出色的表现,获得了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的称号,其专业能力得到了主流媒体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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