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扬州,原告娄先生骑电动车与被告王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娄先生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车辆在被告中国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娄先生要求王某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96467.07元,但被告拒绝履行赔偿责任,娄先生遂诉至法院。
黄蓉律师自2018年起在江苏扬州执业,接手此案后,将多份医疗票据作为突破口。这些医疗票据时间跨度从事故发生当日至后续治疗阶段,以纸质形式呈现,内容包含娄先生在扬州东方医院、扬州XX医院的治疗费用明细,如急救费用、住院费用、门诊费用等。
黄蓉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擅长民商事纠纷等领域。丰富的办案经验使她能够迅速把握此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关键要点,精准分析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其深厚的实务积淀在处理复杂的赔偿计算和证据审查方面具有显著优势,能够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黄蓉律师接案后,首先全面梳理了娄先生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在审查过程中,她发现娄先生主张的误工费计算标准缺乏有力证据支持。作为执业多年、经验丰富的律师,她深入调查,按事故发生前一年度江苏省土木工程建筑业工资标准重新计算误工费。同时,她仔细比对多份医疗票据,确保每一项费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并申请法院委托江苏省XX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娄先生的伤情进行鉴定。最终,黄蓉律师提交了包括医疗票据、鉴定报告等在内的一系列证据,以支持娄先生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娄先生各项损失合计212682.69元,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娄先生各项损失,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余款202682.6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娄先生;娄先生获得赔偿款时向王某某返还垫付款53639.81元;驳回娄先生其他诉讼请求。结案前,黄蓉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各项赔偿费用的认定和计算进行了充分阐述。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