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公司作为国内知名家纺企业,旗下“罗”品牌市场知名度颇高,拥有多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然而,被告陈X在淘宝店铺大量使用相似标识销售商品,累计销售金额达596万余元,严重侵害了原告商标专用权。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来自江苏泰州的邵如阳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千余件案件,在知识产权领域经验丰富。接手此案后,邵如阳深知案件的复杂性。线上侵权证据易逝且难以固定,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这让维权之路充满挑战。
在侵权证据固定方面,邵如阳采用公证取证方式,全面记录被告在淘宝店铺各处使用侵权标识及商品销售情况,形成完整证据链,为认定侵权事实奠定基础。他准确区分商标性使用与非商标性使用,论证被告使用侵权标识行为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拓宽了侵权认定范围。
为确定较高赔偿数额,邵如阳申请法院向淘宝平台调取被告店铺交易数据,证明涉案侵权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同时,他充分举证被告侵权规模、原告商标知名度、维权合理费用等。在庭审中,邵如阳主动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简化争议焦点,避免执行困难。针对被告缺席审理情况,他充分举证,确保法院依法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综合多方面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9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邵如阳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精准策略,成功帮助原告在商标侵权案中实现逆境翻盘,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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