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任某、姚某、倪某、曹某、李某某、陈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2018年间,任某等人明知“某车前程公司”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材料骗取融资租赁公司贷款,仍介绍他人提供身份信息、协助办理手续,帮助该公司骗取福州某融资租赁公司共计1193万余元。其中任某参与骗取205.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余被告人参与骗取35至41万元(数额巨大)。任某被指定由辽宁盛举律师事务所张相奎律师担任辩护人。
公诉机关认为任某参与骗取数额特别巨大,应受到相应的严厉处罚。而张相奎律师提出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从犯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任某在整个合同诈骗犯罪过程中,仅起到介绍、辅助的作用。他并非犯罪的策划者和主要实施者,只是按照他人的安排,协助完成了部分工作,所以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任某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这表明他有认罪悔罪的态度,主观上有改过自新的意愿。
3.主观恶性与获利情况:任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没有实际获利,这说明他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他参与犯罪可能是受到他人的诱导或者迫于某种压力,并非出于贪婪的目的而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因此,请求法院从宽处罚,采纳公诉机关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
判决结果
某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等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帮助他人骗取对方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中任某数额特别巨大。但任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最终判决:被告人任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法院驳回了公诉机关关于对任某更重刑罚的诉求。
在企业经营和社会活动中,存在一些常见的错误认知。比如,一些人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只要参与了就无法区分主从犯,或者认为主动投案也不会得到从轻处罚。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合同诈骗共同犯罪中,明确区分主从犯,对于仅起介绍、辅助作用的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认定为自首并可从宽处理。
这对用人单位的警示是,要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教育,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避免陷入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劳动者来说,要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不要轻易参与违法活动,一旦犯错,要及时主动投案,争取从轻处罚。
张相奎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全面查阅卷宗,收集整理有利于任某的证据;在法律定性上,准确依据法律条文,论证任某的从犯和自首情节;在庭审策略上,通过与公诉机关的有效沟通和量刑协商,为任某争取到了最大利益。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张相奎律师以专业的能力和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合同诈骗案件的判决不仅关乎被告人的命运,更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威严。张相奎律师在本案中的成功辩护,彰显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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