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XX公司因认为西安市XX区住房和城XX强制拆除其名下长兴XX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告辩称自身并非拆除行为实施主体,且拆除基于公共利益、程序合法。各第三人则基于房屋权属关联等情况作出陈述。
接手本案的,是2016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李超。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征收部门在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实施拆除,是否有合法依据?主体是否适格?
为了查证这些问题,李超律师逐页翻阅了征收文件,仔细核对每一项条款与流程;将原告提供的权属证明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进行详细对比;还致电相关部门核实征收程序的合法性。
最终,律师发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作为征收主管部门,应承担征收实施单位拆除行为的法律后果,主体适格。同时,原告在长兴XX中实际所有的建筑物面积不包含第三人主张的部分,且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最重要的是,征收房屋应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被告在未达成补偿协议且《征收补偿决定书》已被撤销的情况下实施拆除,缺乏法律依据。
从业多年,李超律师处理过1000+行政案件。他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细致审查是关键。他打算构建一套针对行政征收案件的证据审查知识工具,提高办案效率和准确性。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