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东台市,20XX年X月至X月期间,L某、D某分别成立银川A公司、银川B公司,在“XX直播”“XX直播”平台搭建诈骗窝点。他们招聘前端业务员、后端业务员及主播形成犯罪链条,通过抖音、快手等平台添加被害人微信,虚构婚恋人设博取信任,引导被害人下载直播软件充值,再以视频聊天、线下见面为诱饵,诱使被害人继续充值打赏、完成PK任务,后以任务失败为由断绝联系,实施电信网络诈骗。A公司、B公司共计诈骗被害人钱款XXXXX元,其中B公司涉案金额XXXXX元。被告人BX受雇于B公司担任前端业务员,涉案金额XXX元,获利XXXX元,于20XX年X月X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取保候审,后被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BX等十一名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其中Z某、YX等五人诈骗数额巨大,BX等六人诈骗数额较大;同时认定各被告人均系共同犯罪从犯,BX具有自首情节,且所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沈玉玮律师自2014年开始在江苏盐城及周边地区执业。接手此案后,他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与BX具体行为相关的证据作为突破口。这些证据主要是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形成于案件侦查阶段,以纸质文本形式呈现,详细记录了BX在犯罪团伙中的工作内容,即仅实施了添加被害人微信、引导下载软件的基础行为。
沈玉玮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先后办理各类刑事案200余件,涵盖诈骗、故意伤害等多个细分领域。其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使他能够准确把握电信网络诈骗这类复杂案件的核心要点,熟悉此类案件的证据规则和法律适用,为本案的辩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能力支撑。
沈玉玮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全面查阅卷宗材料。在查阅过程中,他发现BX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作用相对较小,仅担任前端业务员,未参与团伙组织、策划。作为一位累计办案逾千件的律师,他凭借丰富的经验,仔细比对了BX的行为与其他被告人的行为,发现BX的行为对诈骗的实施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之后,他深入调查了BX的自首情节和认罪认罚情况,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BX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在庭审前,他申请对BX的量刑情节进行重点审查,并提交了BX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其无前科劣迹的材料。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对案件事实、证据及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进行全面审查后,全部采纳了沈玉玮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BX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在结案前,沈玉玮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进一步阐述了辩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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