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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转让后的“费用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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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7 · 178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邓小洪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91人 执业12年
律所:四川讼和讼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3201410668862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784762285
代表案例:7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多次代理重大刑事案件,刑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理多起离婚案件,能很好的解决家庭纠纷,实现当事人离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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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A将自己承租的商铺转让给被告C经营,双方约定被告C承接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按时向房东支付租金。这本是一桩看似简单的商业交易,却在后续引发了一场复杂的纠纷。
店铺转让后的“费用之争”

被告C接手店铺经营了一段时间后,突然单方面提出不再经营。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他既未及时腾退店铺,也没有交还钥匙,依旧持续实际占用着房屋。这一行为直接导致原告A被房东起诉主张租金,最终经生效判决确认,原告A需支付超期占用期间的房租。

无奈之下,原告A依据转让合同的约定,向被告C追偿这部分损失,却遭到了拒绝。在陷入困境之时,原告A找到了邓小洪律师。邓小洪律师在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婚姻家庭等领域都有丰富的经验,尤其在处理各类合同纠纷方面,更是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作风严谨、注重细节,致力于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的法律结果。

邓小洪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全面梳理了店铺转让合同、原租赁合同、微信沟通记录、钥匙交还记录以及生效裁判文书等关键证据。通过这些证据,清晰地证明了被告C虽表示不再经营,但直至交还钥匙前,一直持续占有控制着店铺,理应对该期间的费用负责。同时,原告A已被生效判决确定需向房东支付租金,而这一损失正是被告C违约占用行为直接导致的,依法应由被告C承担。

庭审中,被告C提出抗辩,声称自己已提前告知不再经营,不应支付费用,还称原告A存在隐瞒押金等行为,应免除自己的责任。邓小洪律师针对这些抗辩,依法阐明店铺占有使用应以实际控制与交还为标准,被告C未及时交还钥匙就构成实际占用。而且,原告A是否支付押金已在另案处理,本案不应进行抵扣,被告C的抗辩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在分析案情时,邓小洪律师查阅了《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违约和责任承担的相关条文,依据这些法律规定,进一步坚定了为原告A维权的信心。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邓小洪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认定被告C在合同解除前实际占用店铺两个月,应向原告A支付对应占用费用,该费用属于原告A的合理损失,依法应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C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房屋占用费用,案件诉讼费用也由被告C承担。

事后,原告A回忆起与邓小洪律师合作的过程,对他“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有了深刻的体会。邓小洪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厘清了转让后占有使用的责任,为委托人挽回了实际损失。这起案件也成为了处理商铺转让、租赁转租后续纠纷的典型胜诉案例,让更多人看到了邓小洪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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