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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属,对方却反悔,结果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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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7 · 132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谦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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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婚姻关系中,财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时的一大难题。当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了房屋归属,却有人反悔,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今天就来讲这样一个案例。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属,对方却反悔,结果怎样?

案件背景

某X1与某X2原本是夫妻,二人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7年1月9日协议离婚。位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单元x户的房屋,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协议里,双方约定该房屋归男方某X1所有,女方某X2自愿放弃所有权,剩余贷款由某X1承担。2017年2月27日,两人还在青岛市xx公证处对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进行了公证,再次确认房屋归某X1个人所有,贷款由他偿还。此后,某X1也一直履行着房屋还贷义务。

争议焦点

赠与协议是否有效:2019年5月9日,某X1与某X2签订了《不动产赠与协议书》,并经律师见证,约定将上述两处房屋全部赠与婚生女xxx,且任何一方不得撤销赠与。某X2认为双方已经约定将房屋赠与女儿,需征询女儿的意见,女儿同意才可以。而某X1则表示因案涉房屋仍有约xx万元贷款未偿还,过户给女儿条件不具备,继续登记在某X2名下风险极大,要求撤回赠与,且女儿也知晓房屋现状,同意案涉房屋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归他所有。

首付款是否为婚前财产:某X2称购买案涉房屋的首付款xx万元是她的婚前财产,若房屋给某X1,某X1应该将该部分还给她。某X1则表示案涉房屋首付及离婚前还贷均使用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查明与认定

赠与协议方面:法院查明,该赠与协议签订后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赠与行为未完成。诉讼过程中,经询问双方婚生女xxx的意见,xxx到庭表示知晓案涉房屋情况,对父母撤回赠与没有意见,同意房屋归父亲某X1所有,某X1、某X2对此均无异议。所以法院认定某X1主张撤销赠与符合法律规定。

首付款方面:虽然某X2称首付款是其婚前财产,但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而某X1称首付及离婚前还贷均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结合相关证据和案件情况,法院认为某X2的这一抗辩理由无事实依据。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某X1与某X2签订的离婚协议及财产分割协议均系双方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某X2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最终判决位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单元x户房屋归原告某X1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某X1偿还。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签订的协议一定要严谨、明确,并且最好进行公证,以增强协议的法律效力。如果后续又有新的约定,比如赠与协议,要及时办理相关的过户登记手续,避免出现纠纷。同时,在涉及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双方都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

在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某X1所有,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而这背后离不开王谦律师的专业代理。王谦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成功代理了数百起诉讼与非诉案件。他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财产分割和赠与协议问题时格外从容。本案中那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恰恰是他被评为市级优秀律师时就被同行公认的敏锐之处。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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