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业,工程款拖欠是不少企业面临的难题。某建设工程公司(原告A)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该公司与某村民委员会(被告C)签订了街巷道路硬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A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完成村内道路硬化工程,工程完工后15日内支付结算工程款。原告A按期完工并交付使用,但被告C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大额款项长期拖欠,经多次催要仍无果。无奈之下,原告A委托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的王宏亮律师提起诉讼,王宏亮已有11年执业经验。
王宏亮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一千余件,尤其深耕于刑事及民商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此次面对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他迅速投入工作。庭审中,被告C以现任负责人对工程不知情、合同存在形式瑕疵、不认可利息与误工损失等理由抗辩,拒绝足额付款。
王宏亮全面梳理合同、工程结算表、发票、付款凭证等核心证据。他深知在建设工程纠纷中,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至关重要。他指出,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A已实际履行施工义务,被告C也已支付部分工程款,合同合法有效。工程结算表经被告方时任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载明“验收结算”,结合建筑业统一发票,足以证明工程总价款。同时,被告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否定欠款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依据法律规定,拖欠工程款应支付相应利息。
在辩论过程中,王宏亮围绕欠款事实、证据效力、违约责任、利息计算等焦点问题充分举证、质证。他凭借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准确把握,明确违约责任与利息起算标准,有力地驳斥了被告的抗辩观点,稳固了胜诉基础。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A已完成施工并交付使用,被告C未按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构成违约。法院对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表、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全部采信,认定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被告C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A剩余工程款数十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不合理诉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C承担。
这起案件的成功,不仅帮助施工企业全额追回了长期拖欠的款项,有效维护了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王宏亮律师在民商事诉讼中的专业代理能力。他凭借精准高效的证据梳理、专业有力的抗辩驳斥、准确到位的法律适用以及规范高效的办案流程,缩短了审理周期,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王宏亮也凭借其出色的表现,在2018至2021年被长治市律师协会评为“长治市优秀律师”,在2025年被评为长治市优秀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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