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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方案化解公司解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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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7 · 125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马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11人 执业8年
律所: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720181004430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753021399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一般民事诉讼,同时担理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理论功底扎实,专业知识丰富,形成良好的口碑,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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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蔡先生持有某建材公司16%的股权,向法院诉请解散公司,一审却被驳回,随后他又提起上诉。为该建材公司代理的律师是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的马国,他自2018年执业至今,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领域。
股权收购方案化解公司解散纠纷

这起案件属于公司解散纠纷上诉人(原审原告)是蔡先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是单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还有两名原审第三人。争议焦点在于该公司是否达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会机制失灵”的司法解散标准。

蔡先生最初掌握多份裁判文书、公司决议、工信部门证明、拆除视频等证据,用以证明公司已实际停业、无法经营,股东间丧失人合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但这些证据未能充分证明公司治理机制完全失灵。而关键缺失的证据是能够直接证明公司治理结构瘫痪,且无其他解决途径的证据。

马国律师介入后,梳理了公司的发展历程,包括公司于2012年成立后历经的多次股东、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还明确了股东间就经营、补偿款等产生纠纷这一事实,以及股东武先生提出以80万元收购蔡先生16%股权,蔡先生不同意,蔡先生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公司账户70万元等情况。这些证据表明公司存在股权转让等其他解决途径,未达到必须解散的程度。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蔡先生提交录音证据,主张公司资金被不当使用、股东矛盾激化,但马国律师指出该录音仅体现经营决策分歧,不足以证明治理机制完全失灵。蔡先生认为公司已实际停业、无法经营,符合司法解散条件;马国律师则强调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在未穷尽其他救济前不应解散公司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司法解散的核心是治理结构瘫痪,本案中蔡先生可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未穷尽其他救济前不应解散公司。于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蔡先生负担。

马国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公司的发展历程、股东间的纠纷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解决途径。通过全面梳理这些证据,准确判断公司是否符合司法解散的标准,为案件的胜诉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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