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9日,某某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要求恢复劳动条件和岗位,关联公司次日签收。然而,2024年12月18日,某某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称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
2025年1月7日,某某以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提出四项诉求,包括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74039.4元、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
被申请人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9月9日,申请人岗位工资2280元/月,薪资含岗位工资、加班费等,实行标准工时制,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申请人系主动离职,且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的行为,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主张的加班工资无证据证明,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过高,仅同意支付457.93元。
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的杨权法律师接手此案后,协助某某进行维权。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仲裁委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入职时间、岗位及社保缴纳情况属实,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280元/月,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被申请人提供的视频显示,2024年10月23日,工作人员就申请人收取供应商款项一事进行询问,申请人最终按要求退还545.97元。申请人曾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请求书,被申请人称未收到。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4日寄出停工待岗通知书,却载明落款日期为12月1日,庭审中称待岗理由为调查申请人过错行为,与通知书上的“生产需要”不一致。仲裁委就待岗理由矛盾、退款备注原因等问题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复。
最终,仲裁委作出裁决,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某某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某某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这个事给咱们普通人提了个醒:一是签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看清加班、工资等条款;二是遇到问题,像被不合理停工待岗,要及时保留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本案中,杨权法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打下的坚实基础),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他执业至今已逾6年,承办案件超300件,其中劳动工伤等相关案件200余件。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在面对复杂的劳动纠纷时,能迅速找准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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